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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能介绍几家国内的风险投资公司

风险投资是指在私人企业里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狭义上讲(美国的定义),风险投资资金是由投资者向创业者或年轻企业提供的种子期、早期以及发展期所需的资金,以获取目标企业的股权,并最终获得高额回报。广义上讲(欧洲的定义),风险投资资金是由投资者向私人企业(非上市企业)提供的所有权益性资金以获取目标企业的股份,并使资本最大限度地增值。由于风险资金大多投资在新兴行业的年轻企业,企业处于创业的早期或者发展期,甚至种子期(或称概念期),这些企业从早期到成熟期还需经过一个较长远的创业发展的过程(通常这个过程需要3年-5年甚至5年-10年),所以风险投资具有长远性。同时由于所投资的企业是一个私人企业,在企业上市之前风险投资从这些企业所获得的股份几乎没有流通市场,无法体现这些股份的价值,所以这些股份很难转让或出售,流动性极差。同时转让这些股份受到很多非市场方面的约束。因此,风险投资的主要特点是投资周期长和流动性差。但是,数年以后一旦这些企业成功上市或被并购,风险投资将获得惊人的收益(通常5—10倍,甚至数十倍的回报)。由此可见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其目的是使资本最大限度地增值。风险投资始于美国,其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的20—30年代,美国少数富裕的家族拥有可观的资金,他们希望通过正常的投资活动使资产最大限度地增值。由于对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的担心,通过获得利息使他们的资产增值明显不能满足他们的愿望,同时他们希望通过权益性投资建立和控制一些新兴企业。另外一方面,一些创业者(主要来自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他们有着好的商业点子或创意,但苦于没有资金,因此,他们就找到这些富裕的家族,向他们显示其宏伟的蓝图以获得资金的支持。开始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富裕的家族不愿透露他们的名字,所以人们称他们为“天使”(Angel)。同时通常需要通过私人关系才能找到这些天使以获得天使资金。由于风险投资是长远投资,投资决策是一个复杂过程,投资者需要对行业和技术方面有相当的了解,然而这些富裕的家族通常对行业和技术方面又不大了解,因此,一些大的富裕的家族就雇佣一些专业人员为他们作投资决策。这样就形成一些以家族为基础的风险投资机构。

从20年代到40年代,美国的风险投资处于一种萌芽阶段(民间的和非专业化)。二战以后,美国的风险投资进入一个雏形阶段。风险投资的模式慢慢形成。这种模式一直引用至今。约翰·H·惠特尼(John H.Whitney)、乔治斯·杜利奥特(Georges Doriot)和阿瑟·罗克(Arthur Rock)是美国早期杰出的风险资本家,他们为美国的风险投资的创立、专业化运作和产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惠特尼在二战期间是美国陆军情报部门的上尉,在法国南部执行任务时被纳粹抓获,1945年,他逃跑成功。1945年—1956年任美国国务院特别文化关系和国际信息服务顾问。1956年任美国驻英国大使。二战之前他曾进行过风险投资。1946年惠特尼出资500万美元创立美国第一家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惠特尼公司(Whitney& Company),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现在惠特尼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风险投资公司之一。惠特尼充分认识到风险投资将对战后美国经济繁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他认为风险投资的运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风险投资必须要进行系统化和专业化运作。风险投资公司必须要雇佣专业投资专家来管理风险资金,风险资金应该扶持新兴产业。同时惠特尼认为必须投资于人,一个好的点子或创意如果没有一个优秀的创业团队是不能成功的。他说:“好的点子一美分一打,好的人太少了。”由此可见风险资本家对优秀创业人才的看重,其程度远远超过一个好的创意和一个好的产品。惠特尼的一生曾为350多家企业(如康柏公司)提供过风险资金。

1946年,美国哈佛大学的乔治斯·杜利奥特和波士顿美联储的拉福·富兰德斯(Ralph E. Flanders)创建了美国首家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发公司(ARD),主要目的是帮助那些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为他们提供风险资金,使他们

的科研成果很快商业化,走向市场。杜利奥特认为风险投资公司只是为创业者提供风险资金是不够的,同时必须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他们提供一系列帮助。在他看来资产增值只是一个回报,不是最终的目标。他认为风险资本家的最终目的或任务就是缔造创新的企业家和创新的企业。美国研发公司曾为数码仪器公司(Digital Equipment Corp)提供过风险资金。

阿瑟·罗克是另外一位风险投资家的先驱,他经常被称为“风险资本家的教务长”。他创造性地确定了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和投资回报的分享。同时他也认为风险投资所扶持的不光是产品,更重要的是有好的点子的杰出人才(尤其是年轻的工程师)。阿瑟·罗克曾为苹果计算机公司(Apple Computer)等企业提供过风险资金。他们的所有这些观点都成为当今美国风险投资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组织结构,风险投资的方向,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以及风险投资的目的。

到了5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扶持小企业,在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下于1953年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案,创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SBA的职能是:尽可能地扶持、帮助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以及对小企业提供顾问咨询服务。SBA直接对小企业提供贷款,以及为小企业向银行作担保,使小企业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同时为小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和在管理和技术方面提供帮助和培训等。自1953年创业以来到目前为止,SBA已为1 280万家小企业提供直接和间接的帮助,目前SBA向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达250亿美元Q)。1958年,通过了投资法案创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在SBA的许可证下,SBIC可以是一个私人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在高风险的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现在SBIC成为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家族中的重要一员。

70年代晚期到90年代初期,美国的风险投资进入一个发展期。70年代的晚期,大多数美国人认识到风险投资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动力源。美国政府也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向风险投资倾斜的一系列优惠的税收政策和鼓励性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法案有:减低资本收益税法案(TCGRA),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小企业投资激励法案(SBⅡA)和员工退休收入保障资产计划法案(ERISA PLAN ASSETS)。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第一次允许养老金进入风险资金和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养老金可参与风险投资。小企业投资激励法案和员工退休收入保障资产计划法案大大地简化了风险投资的运作,并且在法律上规定了养老金机构可成为风险投资公司的有限合伙人。其结果是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更容易、快捷和有效创建风险投资有限合伙资金(Limited Partnership),以及更容易、快捷和有效地在新兴企业里进行风险投资。

90年代晚期,信息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给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带来勃勃生机。从此美国的风险投资进入迅速发展时期。在美国投入的风险资金从1983年的40亿美元迅速增加到1996年的300亿美元(是1983年的7.5倍),1999年投入的风险资金达356亿美元(是1983年的9倍),2000年投入的风险资金达到688亿美元①。1996年的一个调研显示:1996年只有10亿美元(占总的风险投资额的3%)的风险资金投资到早期的企业里。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应用,这种投资格局迅速被改变。1998年,根据美国著名咨询公司(Price Water house Coopers)的报告:1998年,41%的风险资金进入了创业期(也称概念期或种子期)和早期的企业里,这些企业在数量上占当年的总风险企业(风险资金扶持过的企业)的50%。风险投资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是美国经济活力的“助燃剂”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风险投资创造了无数个新的工作位置。例如50年代的中期美国硅谷地区还是只有约10万农民的偏僻的农村,随着一些风险资金扶持的企业(如:英特尔公司等)来这里安家落户,到60年代中期,硅谷的就业人数增加到27万多。到了1984年,就业人数达75万,每年增加4万个工作位置。根据Coopers&Ly brand的调研显示,1992年-1996年,风险资金扶持的企业每年增加40%的员工,而大公司则每年裁员2.5%。同时风险投资加速了产品的创新,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生产力,改进了出口贸易,减少了贸易逆差。风险投资已给美国造就了数以千计的巨无霸企业(如:微软、英特尔、思科、雅虎等等),创造了美国极具活力的经济。图表1简单勾勒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阶段。

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估计已达5000家左右,2000年的风险投资投入达688亿美元,居全球首位,占全球风险投资市场的72%左右。西欧的风险投资也起步较早,主要集中在英国、法国和德国,但发展速度远不及美国,现在居第二位,占20%左右。目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美国很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行跨国风险投资。继以色列以后,亚太地区越来越成为他们的投资重点。世界各地的各国政府也越来越认识到风险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其中反应较快、行动较迅速的要数以色列、印度、新加坡、韩国等。例如,根据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的报告,到1999年底新加坡已累计建立了100多亿美元的风险资金。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80年代中期,几乎与新加坡同时起步,但是由于缺乏风险资金来源,尚没形成高效的退出渠道,缺乏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员和专业化运作,以及没有相应的鼓励风险创业的政策和法规等多种原因,80年代一直发展较缓慢。到了90年代有了明显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约100家,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风险投资公司约40家。但是中国的风险投资业仍有待政策的倾斜和法规的尽早建立,使之迅速健康发展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 跪求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约定参考: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也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方特别是美国,“一人公司”较为普遍存在,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现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实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在该股东为公司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设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即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以及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设立条件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06年才允许有的一人有限公司,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设立“一人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身份证;

(2)法人简历一份;

(3)企业联系方式;

(4)经营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5)租房协议、发票;

(6)经营范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从公司的性质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淆不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经营管理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管制更加严格,需要设立公司章程,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接受每年度的财务审计。在税收上,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一人公司”的注册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4)拿公司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5)带执照副本、代码副本和公章办理国、地税证

(16)开设银行基本户。

“一人公司”股东资格: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一人公司”最低要求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公司”公示要求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同时还规定,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者,也应当就该事实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种公示方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出发,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更为合理。相对人在交易之前对对方一人公司的性质一目了然,至于相对人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判断。这样可免去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的程序,节约了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负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公司”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此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仍应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东个人交易极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提供便利。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在美国,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以供检查。在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负责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没有突出对其财务监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者归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后者则归入《公司财务、会计》,二者毫无实质差别,仅仅是个别字词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内容毫无二致的两个条款造成了立法的重复,实属没有必要。

“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要同一人股东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分开操作;

(2)规范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由会计或审计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同时,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权限应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制约;

(3)加强公司年检制度,及时划清公司与股东个人财务的界限;

(4)必须将公司每一笔业务记录在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东承担责任;

(5)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我交易的财务监督。

“一人公司”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一人公司”及多股东公司企业财产的区分

具体而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均将导致财产混同,其结果是公司的财产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的主要表现是

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计账册不完备等,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种种,虽不一定存在股东之诈欺行为,但由于财产、业务以至于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法院应本着公平、正义之理念,对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加以调整,或否认公司法人格,或维持公司独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私募公司有哪些

1.钟锦辉基金:上海钟锦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2009年,注册资本3.37亿元。其股东由大型二级央企、大型国企、大型民企以及从业10年以上的金融精英组成。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是一家集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私募以及金融衍生品开发应用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2.华夏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青岛、南京、杭州、广州、深圳、成都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设有子公司。

3.博时基金: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是中国首批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1200万美元),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和上海设有分公司。

4.嘉实基金:嘉实基金成立于1999年3月,是中国最早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002年底当选为中国首批投资管理人。2005年6月,德国资产管理公司加入嘉实,使嘉实成为中国最大的合资基金公司之一。

5.广发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5日,总部位于广州,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强大的资源优势、严谨科学的管理体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秉承‘简单、透明、务实、高效’的经营理念,努力成为品牌卓越、信誉卓越、特色鲜明的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6.中邮创业基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开业,由首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邮政局、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7.大成基金:大成基金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首批获准设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主营业务为公募基金的募集和管理。还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QDII业务资格。

8.华安基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1998]20号文批准成立。是中国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5亿元,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目前其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南方基金: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首批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起步标志。南方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国内首只证券投资基金后,首批获得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10.汇添富基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慧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高起点、国际化、充满活力的基金公司。